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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3年第32号
关于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办法的公告
目前,COVID-19疫情全卫生突发事件已经结束,我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管理阶段。为适应新形势要求,现对非医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六大类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作出如下调整、呼吸机和红外温度计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停止确认已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市场监管总局停止提供非医用口罩产品和国内市场因质量不合格被查处的企业。海关不再将上述清单作为相关产品出口查验放行的依据。相关出口企业不再需要申请进入《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的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名录》或《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名录》,也无需报关时提供“出口商与进口商联合协议”。声明”或“医疗用品出口声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号,同时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企业出口防疫物资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遵守相关标准和要求,自觉维护中国产品的声誉。
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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