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辅导的男老师是禽兽!魔爪十多次伸向小女孩,检察长亲自抗诉判少了!

 admin   2025-03-23 02:35   46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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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辅导的老师向初二女孩伸出魔爪10余次。上次女孩刚刚庆祝完14岁生日。

2018年9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闭门审理强迫猥亵儿童案二审时,出庭声援的检察官义正词严地说

“我想再次重申,本案审理的意义已经超越了事实、情节和法律适用本身,本案的认定和量刑也应该反映和结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和心理感受”从人文的角度来看,教育水平和社会道德的培养应该从更高、更广阔的角度来看待。

这位把案件审判提升到社会公德感的检察官,就是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海英。

为什么总检察长亲自抗议此案?他的抗议得到支持吗?他抗议的关键细节是孩子的14岁生日。发生了什么事?

11月21日,我们了解到了该案的原委。

1

提供“一对一”辅导的中年男老师是禽兽

去年“那件事”发生时,小芳正在读初二。她的父母为小芳找了一位一对一的家教。每次,小芳都去老师家补课。

没想到,看似笑容和蔼的中年男“郭老师”却不是好人。从去年12月开始补课,一直到今年1月,郭某抚摸小芳10余次。其中,今年1月27日,小芳刚刚过完14岁生日,最后一次不雅行为发生,情节最为恶劣。

2018年4月23日,郭某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他因猥亵14岁以下儿童应从重处罚,直至年满14周岁,判处三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

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2

孩子最后一次被猥亵是在他14岁生日之后。

这是一个关键点

一审法院仅判处郭某猥亵儿童罪成立。换句话说,他被判猥亵儿童罪。一审法院认为,郭某猥亵小芳十余次,属于“多次”。

但检察官不这么认为。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海英亲自挂帅,带领未成年人检察院办案人员办理该案。

对于抗议的原因,陈海英告诉《江晚报》编辑“你有没有注意到,上次郭某猥亵小芳时,小芳刚刚过完14岁生日,这意味着郭某的猥亵行为持续到了受害人14岁生日前后。二时间节点。在法律上,14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节点。根据法律规定,14岁之前和14岁之后是两个不同的法定利益。前者被判猥亵儿童罪,后者则被判猥亵儿童罪。这构成了另一种‘强迫猥亵罪’。”

“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有专门的法律保护,这是国家司法文明和进步的体现。

作为司法机关,在处理个案时必须贯彻,即在法律的适用中体现从严原则。两罪可以不定罪而定,情节严重的绝不可以从宽。本案中,被告人从事教育工作,利用自身相对幼女的地位、力量、认知优势,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10余次。最后的行为性质特别严重,不能笼统地视为“多重行为”。次”,更不用说最后一次可以独立识别且情况恶劣的行为,都会被以前的行为所吸收。这既不符合本案的事实特征,也不体现从重原则,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因此,陈海英认为,郭某的两项罪名均应受到处罚。

3

一罪转化为二罪

刑期由三年改为三个月,再改为五年。

2018年9月25日,二审期间,检察长陈海英以检察官身份出庭声援抗议。他说“我们办案时,不仅要保护案件中受害未成年人的权益,还要考虑他们长远的身心健康,以及家庭教育和教育的指导。”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将保护更多的家庭和儿童,包括我们自己的孩子,免受类似的非法侵害。”

庭审中,陈海鹰进一步向法庭澄清了“最后一次不雅行为具有强制性”、“原审被告人实施不雅行为至少十次”等关键事实。同时,从特别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建议法院对郭某实施禁令。“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不仅能让其付出代价、起到惩罚作用,更重要的是可以起到警示、教育、预防作用,促进和引导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

郭某当庭表示有罪并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判决。

庭审后,陈海英出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并出具检察监督意见。

2018年11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抗诉意见,判处郭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强迫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自刑满释放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小编有话要说

郭某披着老师的“外衣”,多次猥亵未成年学生小芳。短短三个月的时间,他就猥亵了她十多次。他当老师是徒劳的。

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陈海英检察长对郭某严惩并起到警示作用点赞!

家长们在给孩子找家教时请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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