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雨天影响延误工期可否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admin   2025-05-14 02:35   23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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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综合楼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综合楼的施工承包给B公司。合同规定,综合楼开工日期为同年1月9日,竣工日期为7月。20日,工期193天。不能按时完成的,每迟交一天扣3000元。如果延误7天或以上,发包人将扣除承包商工程款总额的10%。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当年3月16日获批开工建设,次年3月20日竣工。该项目被验收为合格项目。还发现,从开工3月16日到当年11月20日,共出现阴雨天132天。

【不同意】

对于A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逾期原因是不可抗力,即施工期间经常下雨,可以部分免除A公司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般的阴雨天气不属于可以推迟工期的不可抗力,A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经营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遇到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规定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三个要素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克服的。

其次,在这种情况下,阴雨天气并非不可预见。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工期应包括阴雨天气。虽然无法完全避免,但一般阴雨天气也不是无法克服,除非下雨。如遇自然灾害或大雨等天气,则无法施工。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影响施工的阴雨天气属于自然灾害或暴雨过大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其仅以气象局公布的总阴雨天数为132天为证据,主张扣除工期。对此不能成立,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部分违约责任。

综上,A公司与B公司在《房屋建筑施工综合合同》中对施工工期及逾期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A公司逾期7日以上完成施工且不符合不可抗力要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全部违约金。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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